音乐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

时间:2013-12-15  浏览:103


 

为进一步深化音乐学院教育教学改革,加强教风和学风建设,切实提高音乐学院教学质量,根据苏大教(2002)第14号文《关于印发苏州大学校院(系)两级督导委员会(组)工作条例(修订稿)的通知》精神,特制定本工作条例。

一、音乐学院教学督导的职责

1、在全院开展检查、督促工作,每周活动不少于半天,其中听课不少于1节,个人活动与集体活动可相互结合。

2、必要时可随时集中或向学院领导汇报情况,提出建议。

3、可根据需要和可能,组织学院教师或学生进行校内院际交流活动。

4、根据调研及了解的情况,向学院提出改进教学的意见和建议,为学院领导的决策提供参考。

二、音乐学院教学督导任命

由学院推荐离退休人员中政治思想素质好,原则具有高级职称,曾长期从事教学工作或管理工作,身体健康的同志担任,上报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

实行聘任制,任期两年,教学督导员可连任。